1.系统的保护等级如何确定?
定级指导标准:《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
定级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可以梳理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等级保护对象类型、重要程度和数量等基本信息,确定分级保护的重点。定级不准,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后续工作都会失去意义,等级保护对象安全就没有保证。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确定定级对象。确定定级对象后,网络运营者应当进行定级对象的等级确定。定级环节需经专家评审,或出具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定级指导意见。
根据信息、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利益及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系统定级过程实质上是对
国家重要信息资产的识别过程。
2.“监督管理”等级
第一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属于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属于指导保护级。
第三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属于监督保护级。
第四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属于强制保护级。
第五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制定专门部门对该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的监督、检查。属于专控保护级。
指导文件:[2007]1360号文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
备案时机: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
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件。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备案并进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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